朝审
大清朝时期由朝廷派员会审京城死刑案件,称为朝审。朝审是刑部衙门办理的案件,由刑部自定处理意见后,交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在故宫外金水桥的朝房审核、拟定,奏报皇帝批准。会审后处理方法,与秋审同。
秋审
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所以称之秋审。秋审前各省督抚将人犯提解省城,经审核定拟具题。各省死刑案件限期汇齐刑部,再经刑部定议,将原案及法司、督抚各勘语刊刷招册,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份。八月内定期在故宫金水桥西会同详核。经过秋审,把死刑案件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类。情实各犯经当朝皇帝朱笔予勾,即执行死刑。缓决、可矜两类,一般减等充军或流、徒。留养承祀者,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释放。如各省遇情重之案报到刑部虽已超过规定的截止日期,也可声明赶入本年秋审。
凌迟
死刑的一种,亦称“寸磔”、“鱼鳞剐”、“脔割”等,俗称“剐刑”或“千刀万剐”。执行时零砍碎割,使罪犯受尽痛苦而死。清律称之为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