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以来,“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成为文件中常用的表达方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决定,并且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大将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将其纳入“两个百年目标”之中。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有机的、协调的、动态的和整体的制度运行系统,其包括规范行政行为、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三个最重要的次级体系。关注中国社会治理改革变迁,有助于理解改革开放40年间中国国家—社会关系变化和政府行政理念演变,展望中国民主化和社会发展进程。
转型期社会管理的初步探索
改革开放初期,虽然经济建设是国家发展重心,但党领导下的社会建设尤其是基层民主自治建设依然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逐步消解。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下发《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两年后人民公社体制被彻底废除。同时,城乡基层自治制度得到了恢复和发展。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7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89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法律文件的完善为城乡居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保障,基层民主自治得到推动和发展,社会治理主体更加丰富,传统一元化格局有所改变。同时,政府在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提供上也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创新,在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社会治安体制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改革。1988年、1989年,《基金会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继出台,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实现里程碑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