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登记代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加盖发照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登记代理公司的营业执照,是其市场准入的“通行证”,更是其从事企业登记代理业务的合法证明和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营业执照,企业登记代理便无从谈起。加盖发照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与营业执照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企业登记代理属于要式的委托代理,授权委托书须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或期间等,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后方为有效。
(3)企业登记代理公司指定或授权的人员的证明文件及该人员的《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在企业登记代理关系中,作为代理人的是企业登记代理公司,办理具体企业登记申请事务的,是企业登记代理公司指定或授权的人员。此种指定或授权亦应采取书面形式,该人员须是受聘于该代理公司的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的专职业务人员。